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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占业申请执行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曹占业,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曹占业,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