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曹占业,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