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赵喜朝,行长。 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卢红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三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