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吕军锋,男,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方全林,男,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贾廷举,男,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王庆颖,男,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方鹏,男,汉族,住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4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全林、贾廷举、王庆颖、方鹏价值35.5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