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住所地:漯河市。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淮河,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朱冠军,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与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常淮河、朱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漯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4)漯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评估)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6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