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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阳申请执行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阳,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淮河,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阳,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淮河,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2014)漯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漯法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24日查封了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漯国用(2008)第001970号土地使用权。现因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需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经征求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同意解除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权人的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常淮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漯国用(2008)00197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