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阳,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淮河,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2014)漯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漯法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24日查封了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漯国用(2008)第001970号土地使用权。现因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需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经征求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同意解除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权人的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常淮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漯国用(2008)00197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