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芦申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树伟,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代卫勇,男,汉族,住确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漯河仲裁委(2014)漯仲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树伟、代卫勇价值1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