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芦申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彦岭,男,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彦岭价值32674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