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住源汇区。 被执行人程远安,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张红、程远安价值50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