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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张红、程远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住源汇区。

被执行人程远安,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张红、程远安价值50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