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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丽与常淮河、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丽,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王俊丽与常淮河、河南吉利清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丽,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淮河,该公司经理。

王俊丽与常淮河、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漯立民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4)漯立民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王俊丽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评估)河南吉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7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