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朝栋,男,汉族,1956年6月5日生,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王德波,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德波。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临颍县辖区,为便于案件处理和对被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漯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宽 审判员 吴 波 宁 审判员 郭 伟 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冉鹏(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