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于龙,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贾爱玲,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于龙与王宏、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宏、贾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宏、贾爱玲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宏、贾爱玲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宏、贾爱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