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轻,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汝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于2014年1月22日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占国之妻李桂英在汝州农商银行杨楼支行的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