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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与李占国、张光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轻,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轻,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汝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于2014年1月22日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占国之妻李桂英在汝州农商银行杨楼支行的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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