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2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存款24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郭顺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