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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于某某与马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3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3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某某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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