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3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赡养纠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某某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