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503-1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坡,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男,1968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韩新坡诉被告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0)汝民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红霞在汝州农商银行利民支行益民分理处的存款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划拨16203元。划拨到开户行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