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34-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延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李红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黄延军,系被告黄延军之妻。 被执行人杜晓伟,男,汉族,成年,干部,住平顶山。 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案由:民间借货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友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2)汝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宝友之妻朱玉仙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15万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