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34-6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黄延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李红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黄延军,系被告黄延军之妻。 被执行人杜晓伟,男,汉族,成年,干部,住平顶山市。 案由:民间借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保友、黄延军、李红菊、杜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保友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案件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