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4-661号 申请执行人梁金铸,男,193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高航,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梁金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156.49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高航的母亲高竹青、父亲高松武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梁金铸15335.5元,申请人梁金铸并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