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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立奇与汝州市蜈绍窝煤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2-301号 申请执行人梁立奇,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蜈绍窝煤矿。 法定代表人孙铁栓,男,系该矿矿厂。 被执行人陈兴现,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2-301号
申请执行人梁立奇,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蜈绍窝煤矿。
法定代表人孙铁栓,男,系该矿矿厂。
被执行人陈兴现,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杜进良,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梁立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蜈绍窝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汝经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汝州市蜈绍窝煤在汝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款项408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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