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17-1号 申请执行人张老丙,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老丙诉被告张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121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张老丙11210元,申请人张老丙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建兴在汝州农商银行临汝镇妙水寺分理处的存款帐户予以解除冻结,解冻后本案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