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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运诉张军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又名宋广运,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军帅,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帅买卖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又名宋广运,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军帅,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军帅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寄料分理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050元。
限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光辉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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