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93-1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又名宋广运,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军帅,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光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我院于2014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寄料分理处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军帅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寄料分理处的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光辉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