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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丙与张建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张老丙,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老丙诉被告张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张老丙,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老丙诉被告张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建兴在汝州农商银行临汝镇妙水寺分理处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