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袤,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申请执行汝州市电业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我院于2014年4月8日下发(2014)汝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电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解除冻结。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