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宋向果,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自学,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向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自学在汝州农商银行陵头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