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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伟与李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陈二伟,男。 被告李军亮,男。 原告陈二伟诉被告李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陈二伟,男。
被告李军亮,男。
原告陈二伟诉被告李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借原告83000元,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拒不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3000元及从2014年5月16日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3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现金83000元,并于2014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二伟现金捌万叁仟元整(83000元),到2014年5月15日之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现金8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83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二伟欠款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李军亮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 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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