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姚卫林,男。 被告李峰,男。 原告姚卫林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卫林、被告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卫林诉称,2013年1月16日,被告李峰以货车经营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姚卫林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李峰在约定的还款之日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李峰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李峰承认原告姚卫林所诉是事实,同意原告姚卫林的诉求并当庭偿还借款5000元,但辩称无能力一次还清下余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李峰从原告姚卫林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李峰应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峰当庭已偿还5000元,对原告姚卫林要求被告李峰偿还下余4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卫林借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峰承担(原告姚卫林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李峰给付原告姚卫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仝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