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603号 申请人杨永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阳,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喜凤,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杨永强申请执行李春阳、平喜凤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碧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