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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留香一申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8号 原告闫留香,女,出生于1965年4月19日,汉族。 被告申战科,男,3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留香诉被告申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88号
原告闫留香,女,出生于1965年4月19日,汉族。
被告申战科,男,3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留香诉被告申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留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