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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恒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88号 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董事长。 被告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村西。 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88号
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董事长。
被告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村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