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88号 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董事长。 被告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村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