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561号 申请人全艳玲,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远征,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全艳玲申请执行李远征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中,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荥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碧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