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姜占国与刘新跃、张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姜占国,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新跃,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华周,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姜占国,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新跃,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华周,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姜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跃、张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新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寄料分理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捌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吴红梅诉姚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