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向辉与汝州市电业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袤,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申请执行汝州市电业公司触电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袤,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申请执行汝州市电业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电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350000元。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宋向果与张自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