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998-1108-1号 申请执行人彭青春,男,10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武军伟,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申请执行人彭青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军伟债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1998)汝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我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1998-110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军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南关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武军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南关街支行的存款3005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