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207-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汝州市。 案由:抚养费纠纷。 关于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0)汝民初字第0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帐户上的存款予以划拨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