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 被告杨某,女,汉族,1975年3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彼此之间未能彻底相互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而发生争吵,致使多次吵闹离婚未果。2012年5月30日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事宜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其后原被告双方就分开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至2014年9月。原告马某以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生气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马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建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大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