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诉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建,开封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建,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跃独任审理,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被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与1999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被告经常怀疑原告,让原告感觉不到家庭温暖,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李嘉欣、婚生子李嘉俊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告与被告婚前基础较好且婚后感情也很好;2、原告也被告离婚对两个孩子打击太大,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离婚原因并非是感情不和,原因是原告可能有婚外情,一时冲动才提出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2、户籍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李嘉欣与2000年1月7日出生,现年14岁;婚生子李嘉俊于2008年10月6日出生,现年6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均应当珍惜婚姻生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双方结婚十五年且婚后生育两子女,尚需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原告现提出离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和存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