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张嫣,女,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徐红艳,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斌,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王华,女,汉族,48岁,系被告姐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嫣诉被告王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龙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嫣及其代理人徐红艳,被告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嫣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相识,恋爱三、四个月,于200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9日生育女儿王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家庭条件困难,双方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把原告父母辛苦经营的几间店面全都变卖,钱也不知去向。原、被告双方结婚以来,原告为免生闲气,一直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被告没有给过原告一分钱,被告经营店面的钱,原告也没有见过。由于不堪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已单独在外居住多年,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包公湖大市场23号酷袜仓商店)。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感情还可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2001年7月18日结婚登记,2002年5月29日生女王某某。原、被告夫妻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以来,常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5日因腰椎滑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术后恢复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诊断证明书、出院介绍信、每日费用清单、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长达十三年之久,近来双方虽常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10月份刚做完腰椎融合手术,目前正在术后恢复阶段,原、被告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扶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务,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和好的。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嫣要求与被告王斌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 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慧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