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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翠萍与杨建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盖翠萍,女,回族,59岁。 被告杨建设,男,汉族,56岁。 原告盖翠萍诉被告杨建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翠萍、被告杨建设到庭参加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盖翠萍,女,回族,59岁。
被告杨建设,男,汉族,56岁。
原告盖翠萍诉被告杨建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翠萍、被告杨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某,现年31岁。婚后前十年夫妻感情尚好。从1991年开始因被告不注意感情问题。被告在家中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也不尊重原告的民族信仰。原告从1997年到2003年在郊区办养鸡场,辛苦六年挣钱盖房子。但是家里的钱都在被告处存放。被告多次将原告撵出家门,2012年9月被告将原告撵走后,连家里的钥匙也要走了,原告现在外租房居住。原告被撵出来后,心脏病复发,需要手术治疗,原告将病情告诉被告后,被告却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没有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50000元的债务、存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不属实。原、被告的孙子现在年龄小需要原、被告照顾,原、被告现都已年老体弱,也需要互相照顾。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9年相识恋爱,198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83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前十年夫妻感情较好,但近期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架生气。2013年原告曾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其不管不问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多交流,多关心对方,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虽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要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盖翠萍要求与被告杨建设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