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6号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军伟,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6号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军伟,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梅芹,被告代理人马军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份,被告的施工单位华北公司(被告直管的区域性公司)承建了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爱晚红枫老人社区工程。2012年7月5日,被告的施工单位华北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的名称、地址、结构,供应混凝土的内容,结算与付款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施工单位临时变更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保证了华北公司的混凝土的供应。在施工中,双方每月按合同约定对供应的混凝土标号、数量、价款进行了结算,每次的结算单都得到了华北公司的签字认可。在该工程中,原告共向华北公司供应混凝土9633立方,合款2793105元,被告已经给付货款1850000元,尚欠943105元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主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2012年9月该工程竣工,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但是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所欠混凝土款。另外,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规定,被告还应承担因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而应承担违约金28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不讲诚信、拒付货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943105元,并承担违约金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
证据一、混凝土采购合同(编号1012004)一份;
证据二、廉政责任书一页;
证据三、调价确认函一页;
证据四、补充协议书一页;
第二组:
证据一、爱晚红枫工程结算明细表一页;
证据二、原被告结算单14页。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还款。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4日、4月28日、6月7日、6月25日、7月31日、9月3日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显示,从2012年3月开始,原告向被告的施工单位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公司在爱晚红枫老人社区工地供应结构混凝土,共供应9633方,共计2793105元。
2012年9月5日,原、被告对上述的工程补签了《混凝土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工程的名称、地址、结构混凝土供应的数量与单价。主体验收合格后(以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以网上电子银行转账付清所有砼款。如有一方违约,每违约一天,按照拖欠欠款或造成损失的千分之一支付给对方,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50000元,余款因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诉至本院而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43105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原告货款943105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43105元及违约金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为7904元,由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给付义务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智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