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046号 原告赵富伟,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红宾、李子慧,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城建总公司,该公司员工。 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赵富伟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称周旻敬私刻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印章涉嫌诈骗,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已对周旻敬涉嫌诈骗案件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本案涉及的事实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富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全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