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荥行审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中润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焕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建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7836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下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荥阳市飞龙路与泽众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钢架厂房,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建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停止施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处以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共计37836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钢架厂房,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建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建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7836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