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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峰诉李书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4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4年10月8日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7月3日生一子袁某某。自2008年开始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搬其娘家居住,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2000年7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袁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4年8月原告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袁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建强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盼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