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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锋与李二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郭正锋,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二树,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正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二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郭正锋,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二树,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正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二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208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李二树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二树与申请执行人郭正锋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李二树所有的位于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2#-1-3西的房产以评估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郭正锋。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49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二树所有位于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2#-1-3西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郭正锋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二树所有的位于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2#-1-3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1001163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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