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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继芳,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继芳,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继芳在汝州农商银行利民支行益民分理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6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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