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庆堂诉毕兴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兴林,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金山,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兴林,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金山,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兴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毕兴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限额4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