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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兴林因与被告宋齐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68号 原告杜兴林,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齐争,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杜兴林因与被告宋齐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兴林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68号
原告杜兴林,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齐争,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杜兴林因与被告宋齐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兴林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杜兴林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宋齐争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晓红依法独任审理,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兴林及被告宋齐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兴林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并预付租院子款1000元,可到了2013年11月1日交付使用时,被告仍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被告
说资金跟不上,原告又于2013年11月2日再预付4000元作为整理院子用,可是被告还是迟迟达不到交付要求,在2014年1月7日,睢阳区政府公告决定拆迁东店子等处(其中包括此处院子)作为古城安置用地,当时我已明确表示不能再来此处,但被告迟迟不退还原告所交的5000元预付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租院子的预付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齐争辩称,1、原告未按租赁协议上11月1日之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行为属于原告违约。2、原告诉称租院子的预付款5000元,不是院子的租金或预付款,而是原告给被告用作对院落的整理费用。3、现被告已经将院子按照原告的要求建好,已经具备租赁条件,但原告单方毁约,不按照约定履行该合同,给被告造成数万元的损失。致使被告的房屋无法出租给其他人,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杜兴林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杜兴林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租赁协议1份及收条2份,证明签协议以后,我先期预付租金共5000元。证据2照片1张。证明政府已经征用我所租赁的这一块土地了,所以要求被告归还我预付的租金5000元。
被告宋齐争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租赁协议1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提出异议称其没有接到政府通知,实际并没有开发。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租赁协议无异议。
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宋齐争)自愿将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东南门的院子(包括其院内房屋若干间)一处,约3亩地,租给乙方(原告杜兴林)经营使用,租期从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计10年,每年租金15000元,每年的11月1日前交下次租金,先交租金,后用院子及房子。租赁期间如遇政府统一征用该处土地,此协议无条件提前解除,未用完租金退还给乙方。该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杜兴林交给被告宋齐争租金1000元,2013年11月2日,原告杜兴林交给被告宋齐争租金4000元。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月6日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宋城路以南、帝喾路(规划路)以北、中南一路(规划路)以西、紫荆路西侧忠民河以东的范围实施房屋征收。后原、被告因
租金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租院子的预付款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15000元,每天合41.09元,租期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租赁,距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1月6日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期间为67天,根据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如遇政府统一征用该处土地,此协议无条件解除,未用完的租金退还给乙方,故被告宋齐争应退还原告67天以外的租金2246.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齐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杜兴林租金2246.97元。
二、驳回原告杜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兴林负担10元,被告宋齐争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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