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国,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孙清立,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王强国申请执行孙清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清立之妻李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孙清立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王强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清立之妻李存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清立之妻李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