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国,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孙清立,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清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孙清立之妻李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伍仟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