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关于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帐户,卡号一本通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